公考編制有幾種?
按照性質與職能,大致分為國家機關、參公單位、事業單位、企業。
1.國家機關
根據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界定和有關部門對公務范圍的司法解釋,目前國家機關可主要歸納為以下幾類:
(1)黨委系統。由于各級黨委層次不同,機構設置也有區別,包括黨委辦公廳(室)、紀檢委、政法委、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等。
(2)政府系統。由于其復雜的行政職能,機構設置較多,包括人社、財政、交通、公安、建設、科教文衛、審計監察等等。
(3)各級人大及政協機關。對應各自職能下設各專門委員會,統一在本屆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4)檢法兩院。根據其職務特點和公務員法第三條的規定,檢法系統另行設置法官、檢察官職務,與法官法、檢察官法相銜接。
(5)民主黨派。其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一樣納入公務員范圍,這是我國國家管理體制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的現實管理需求。
以上部門廣義上都納入公務員管理范疇,但并不能認為在這些系統工作的所有人員都擁有公務員身份。只有在這些部門機關工作、占行政編制的才是公務員。
2.參公單位
參公是我國政府各單位政工干部和工作人員比較口語化的一種表述,全稱是參照公務員管理法管理。是指對政府委托或授權具有行政執法能力的單位和不屬公務員系列的人員,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要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二要使用事業編制,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如中國氣象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供銷合作總社等。
參公單位一般是黨政機關的下級單位或者執法機構,工資待遇完全參照公務員管理 ,都是財政全額撥款。
此外,我國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雖然是非政府性組織,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著部分政府機關職能。其機關中正式工作人員,性質雖然不同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在傳統管理上歷來屬于干部范圍,對其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3.事業單位
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當前全國事業單位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十八大類。
事業編制可分為全額事業編制、差額事業編制和自收自支事業編制三種。全額事業編制又叫全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多為一些公益性事業單位和部分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如城管、學校等。差額事業編制,由財政進行差額撥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掛鉤,如醫院和部分景點等。自收自支事業編制,待遇和經營狀況息息相關,多為一些服務型事業單位。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文件)指出,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后,不再批準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4.企業
我國企業主要可分為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及民營企業。
(1)國有企業,一般指單純國有資產投資的企業,財產屬于國家,并且由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國有資產投資所舉辦并實際控制的企業,大致分為三類:一是生產型,主要是能源、鋼鐵、制造、建筑等傳統支柱工業企業,如中石油和中石化等。二是服務型,這部分企業帶有公益服務性質,如國有銀行、電力、通信、鐵路、出版社等。三是科研型,即同時具備科研與生產性質的科研院所等。
央企是中央管理的企業,是國家支柱企業。所謂“央企”是國有企業的下一級概念,由國家部委代表國務院直接管理。
根據國家持股人持有股份的不同,決定了是獨資、控股、還是參股。如果是國家全資的企業(某些軍工、通信、政策性機構)就是國有獨資企業,如果是第一大股東(股權分散的話不一定必須占51%)就是國有控股企業,股權比例不高的就是參股企業。
(2)民營企業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