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平時考核辦法(試行)
(2019年8月27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19年11月26日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時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己?、分類考核、近距離考核的知事識人體系,激勵廣大公務員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促進事業發展和公務員成長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平時考核,是指各級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日常工作和一貫表現所進行的了解、核實和評價。
第三條 公務員平時考核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堅持客觀公正、精準科學,堅持注重實績、獎懲分明,堅持分級分類、簡便易行。
第四條 公務員平時考核由其所在機關組織實施,作為加強公務員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黨委(黨組)承擔考核工作主體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
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平時考核工作的業務指導、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加強考核總量控制,除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和依照公務員法開展的考核外,機關不得自行設置以全體公務員為對象的經常性考核項目,防止多頭考核、重復考核。
第五條 公務員平時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依據,及時了解公務員德、能、勤、績、廉日常表現,重點考核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完成日常工作任務和階段工作目標的情況,以及承擔急難險重任務、處理復雜問題、應對重大考驗的表現等。
對直接面向群眾的窗口單位和服務部門的公務員,應當突出考核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和服務承諾兌現情況,注重了解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的實效,關注群眾獲得感滿意度。
第六條 機關可以結合職能職責和工作任務,區分不同類別、層級和職位公務員特點,設置考核指標。注重制定量化指標,加強對公務員完成工作的數量和質量的考核。不得簡單將有沒有臺賬記錄、工作筆記等作為工作是否落實的標準,不得簡單以留痕多少評判工作好壞,防止過度留痕。
第七條 公務員平時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個人小結。公務員對照機關要求、職責任務或者考核指標,如實對本人工作表現情況進行簡要小結,以書面或者口頭匯報形式報主管領導。
(二)審核評鑒。主管領導對公務員的個人小結進行審核,提出考核結果等次建議,由同級主要領導審定,也可以由領導班子或者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定。
審核評鑒應當結合日常了解、群眾評價以及服務對象意見等情況,吸收運用績效管理等成果,根據需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注重看公務員擔當作為表現情況,綜合研判,實事求是確定考核結果,防止簡單依據個人小結對公務員作出評價。
對直接面向群眾的窗口單位和服務部門的公務員,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開展服務對象評議。
(三)結果反饋。有關領導或者機關組織(人事)部門采取適當方式,及時向公務員本人反饋考核結果,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改進要求,聽取本人意見。
機關根據工作性質和隊伍特點,合理確定公務員平時考核周期,確保達到考核效果,減輕公務員負擔,防止搞形式、走過場。
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平時考核周期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公務員平時考核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和較差4個等次。
好等次公務員人數原則上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平時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40%以內。評定為好等次的公務員,應當在本機關范圍內公開。
好等次名額應當向基層一線和艱苦崗位公務員傾斜。
第九條 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提出評定平時考核結果等次的標準,對考核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及時掌握平時考核情況。
第十條 公務員在承擔急難險重任務、處理復雜問題、應對重大考驗時,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當期平時考核結果可以直接確定為好等次,并及時給予獎勵。
公務員在重大關頭、關鍵時刻不服從組織安排,或者推諉扯皮、敷衍塞責造成不良后果的,當期平時考核結果可以直接確定為較差等次。
第十一條 強化平時考核結果運用,根據考核結果有針對性地加強激勵約束、培養教育,鼓勵先進、鞭策落后,營造見賢思齊、比學趕超的良好氛圍。
對平時考核結果為好等次的公務員,以適當方式及時予以表揚,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對平時考核一貫表現優秀的公務員,在選拔任用、職務職級晉升、評先獎優等方面優先考慮。
對平時考核結果為一般等次的公務員,及時談話提醒。對平時考核結果為較差等次的公務員,及時批評教育,必要時進行誡勉。發現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的,按照有關紀律和法律法規處理。機關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幫助引導公務員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發自我完善的內生動力,為其改進提高創造條件。
第十二條 平時考核結果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應當從當年平時考核結果好等次較多且無一般、較差等次的公務員中產生。當年平時考核結果均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規定比例內優先確定為優秀等次。
當年平時考核結果一般、較差等次累計次數超過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則上應當確定為基本稱職或者不稱職等次。當年平時考核結果均為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平時考核結果記入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對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進行公示時,應當公示其當年平時考核結果等次。
第十三條 機關應當把平時考核發現的問題作為優化內部職能和人員配置的重要參考,完善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四條 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平時考核。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或者在考核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經教育后拒不改正的,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公務員對本人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反映。
派出參加學習培訓、抽調參加專項工作的公務員,其平時考核由所在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公務員援派或者掛職期間,由接收單位進行平時考核。病、事假累計時間超過當期平時考核周期一半的,參加考核,不確定等次。
第十五條 嚴格考核工作紀律。嚴肅查處徇私舞弊、打擊報復等行為。對于不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平時考核、造成不良影響的,依規依紀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平時考核工作開展情況,調整本轄區內機關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調整后比例最高不超過35%。
第十七條 機關應當結合實際,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開展平時考核,提高考核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簡便快捷,防止繁瑣操作。
第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平時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