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培訓規定
(2008年6月27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修訂2019年11月26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公務員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務員培訓必須把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首要任務,把提高治理能力作為重大任務,加強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踐鍛煉、專業訓練,高質量培訓公務員、高水平服務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體現不同類別、不同層級、不同崗位公務員能力素質需要,著力增強時代性、針對性、有效性。
第三條公務員培訓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
(二)政治統領,服務大局;
(三)以德為先,從嚴管理;
(四)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五)分類分級,精準科學;
(六)聯系實際,改革創新。
第四條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本行業本系統公務員培訓。
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公務員所在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組織實施本機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培訓對象
第六條公務員有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公務員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公務員。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崗位和職業發展需要安排公務員參加相應的培訓。
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以及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公務員所在機關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或者550學時以上的培訓。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1年內完成培訓。
其他公務員參加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于12天或者90學時。
有計劃地加強對優秀年輕公務員的培訓。
第八條公務員應當服從組織調訓,遵守培訓的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得相應的培訓結業證書。
公務員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處分。弄虛作假獲取培訓經歷、學歷或者學位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公務員按規定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培訓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在崗人員相同,一般不承擔所在機關的日常工作、出國(境)考察等任務。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必須嚴格履行手續。
公務員個人參加社會化培訓,費用一律由本人承擔,不得由財政經費和單位經費報銷,不得接受任何機構和他人的資助或者變相資助。
第三章 培訓內容
第十條突出政治素質,把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公務員培訓的重中之重,持續加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理想信念教育,強化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學習,引導公務員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條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培養公務員專業能力、專業精神,提高制度執行力和治理能力。加強形勢任務教育,緊扣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七大戰略、打贏三大攻堅戰和推動“一帶一路”建設等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根據崗位特點和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能力素質、知識體系培訓和廉政警示、職業道德教育,引導公務員強化宗旨意識,發揚斗爭精神,勇于擔當作為,不斷提高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分析和解決問題、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的能力。
第十二條推進分類分級培訓,加強培訓需求調研。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強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培訓。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強化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等培訓。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強化法律法規和執法技能等培訓。
領導機關公務員,強化政策制定、調查研究等能力培訓?;鶎庸珓諉T,強化社會治理、聯系服務群眾等能力培訓。
第四章 培訓類型
第十三條公務員培訓主要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等。
第十四條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重點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質和依法依規辦事等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訓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主要采取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舉辦初任培訓班和公務員所在機關結合實際開展入職培訓的形式進行。專業性較強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可自行組織初任培訓。
初任培訓中應當組織新錄用公務員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一般不少于12天。
第十五條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重點提高其勝任職務的政治能力和領導能力。
任職培訓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前或者任職后一年內進行。
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30天,擔任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15天。
調入機關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依照前款規定參加任職培訓。
第十六條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
專門業務培訓的時間和要求由公務員所在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專門業務培訓加強宏觀指導。
第十七條在職培訓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培訓,目的是及時學習領會黨中央決策部署、提高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識。
在職培訓重點增強公務員素質能力培養的系統性、持續性、針對性、有效性,時間和要求由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八條沒有參加初任培訓或者初任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不能任職定級。
沒有參加任職培訓或者任職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有關規定處理。
專門業務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不得從事專門業務工作。
公務員因故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的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處分。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五章 培訓方式與方法
第十九條堅持和完善組織調訓制度。
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務員調訓計劃,選調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公務員所在機關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公務員在職自學制度。
鼓勵公務員本著工作需要、學用一致的原則參加有關學歷學位教育和其他學習。其中,參加學歷學位教育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為公務員在職自學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公務員網絡培訓制度,建設精品課程庫,提高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嚴格規范和改進公務員境外培訓工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擇優選派培訓對象,合理確定培訓機構,嚴格培訓過程管理和效果評價。
第二十三條公務員培訓應當根據內容要求和公務員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實現教學相長、學學相長。
引導和支持公務員培訓方式方法創新。
第六章 培訓保障
第二十四條建強培訓保障體系,確保培訓任務完成,提升培訓質量。
第二十五條加強公務員培訓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公務員培訓機構體系。鼓勵公務員培訓機構開展交流協作,推動優質培訓資源共享。
第二十六條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和社會主義學院應當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公務員培訓工作。
部門和系統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承擔本部門和本系統的公務員培訓任務,也可以根據需要接受委托培訓。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培訓機構等承擔公務員培訓任務。
公務員培訓機構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干部教育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有關社會培訓機構建立退出機制。
統籌用好干部黨性教育基地、黨員教育基地、公務員實踐教育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
第二十七條按照政治合格、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適當形式建立完善公務員培訓師資庫,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
從事公務員培訓工作的教師,必須對黨忠誠、政治堅定,嚴守紀律、嚴謹治學,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扎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必須嚴守講壇紀律,不得傳播違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中央決定的錯誤觀點。對違反講壇紀律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
第二十八條建立科學規范、務實管用、各具特色的公務員培訓教材體系,適應不同類別、不同層級、不同崗位公務員學習的需要。
第二十九條通過培訓、交流等措施加強公務員培訓管理者隊伍建設。加強公務員培訓理論研究。
第三十條公務員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步提高。對重要培訓項目予以重點保證。
加強對公務員培訓經費的管理,完善有關規定,厲行勤儉節約,保證??顚S?,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條充分發揮不同區域互補優勢,積極促進各地區公務員培訓交流合作。加強公務員對口培訓,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公務員培訓支持力度,推動優質培訓資源向基層延伸傾斜。
第七章 培訓登記與評估
第三十二條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務員所在機關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培訓檔案,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參加2個月以上的脫產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干部任免審批表。
第三十三條公務員培訓的考核一般由培訓主辦單位或者培訓機構實施,并將考核情況及時反饋公務員所在機關。
第三十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務員培訓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辦學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學風建設、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公務員培訓主辦單位要對培訓班進行評估,也可委托培訓機構進行,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設計、培訓實施、培訓管理和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